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冯铁飞)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开展了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山西省消协律师团全程参与征集和点评工作。
本次征集点评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涉及拍卖、汽车交易、房屋买卖、教育培训等消费领域,发现的主要问题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月11日,山西省消协公布了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情况。
拍卖领域
1.不合理免除、减轻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真实状况核实的义务并转嫁与竞买人,加重竞买人责任
合同条款:“竞买人应在展示期内对拍卖标的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表明竞买人完全了解并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包括未知瑕疵)。”
点评:《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该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该合同条款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了竞买人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
2.拍卖人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对产品宣传真实性负责的义务,并同时免除其对产品瑕疵担保的义务
合同条款:“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一切口述和书面介绍材料仅供参考……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的一切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本次拍卖的机动车在交付前如有交通违法处罚的;车辆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保险逾期未缴纳的;车辆手续不全无法过户等事项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点评:《拍卖法》要求“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因此,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予以核实,并保证其口述或书面介绍材料的真实性。
此外,依据《民法典》“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拍卖人“瑕疵不担保”仅适用于拍卖人、委托人亦无法知晓的瑕疵。以上合同罗列的瑕疵情形明显属于委托人、拍卖人应当知道的瑕疵情形。
因此,该合同不合理地免除了拍卖人应当保证其产品宣传具有真实性的义务,并同时不合理地免除了其对产品瑕疵担保的义务,侵害了竞买人公平交易的权利,若拍卖人产品宣传存在虚假,亦会侵害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的知情权。
3.强制竞买人缴纳“车辆管理费”
合同条款:“买受人全部结清成交价款和佣金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相关付款凭证、并缴纳每辆车500元车辆管理费方可办理竞得车辆的提取手续(限拍卖会当日办理完毕)。”
点评:《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竞拍车辆在竞买人拍卖成交前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竞买人拍卖成交后于拍卖会当日办理完毕提取手续后,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除非买受人并不实际提取车辆,否则在所有权发生转移后,不可能存在拍卖人为买受人“管理车辆”的情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若双方就竞拍车辆并未发生实际的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该合同强制竞买人在缴纳“500元车辆管理费”后才能办理车辆提取手续,侵害了竞买人公平交易权。
4.“违约责任”不分过错,拍卖人违约由竞买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过户保证金……如车辆最终无法过户的买受人自行承担”。
点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确定了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若因拍卖人、委托人的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的,拍卖人、委托人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条款“一刀切”地扣除买受人保证金的约定,排除了竞买人因拍卖人(委托人)原因导致无法过户、从而追究拍卖人(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权利,侵害了竞买人受到侵害时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汽车交易领域
1.旧机动车交易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责任
合同条款: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车辆的售出及购买做出单方的反悔。因为此车为二手车,所以不做任何售后之服务。
点评:该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销售者意在通过该条款减轻、免除自身的质量保证责任,剥夺消费者换车、退车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规定,如果销售者存在隐瞒车辆故障的情况,或车辆本身存有质量问题、隐蔽缺陷时,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更换车辆、赔偿维修费用,也有权利退车并解除合同。
2.汽车买卖合同“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条款,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合同条款:“乙方会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和为甲方提供更好服务的目的收集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地址、邮编、身份证号码、维修信息、购买信息、乙方会将收集到的甲方信息提供给乙方总公司(包括股东、总公司授权的第三方),乙方和乙方总公司(包括股东、总公司授权的第三方)可能会使用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致电、发送信息。乙方和乙方总公司可能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司法机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甲方信息”。
点评: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该条款肆意扩大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提供及使用范围,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应当与消费者协商并征得消费者同意,自愿向卖方提供相关非敏感个人信息,并约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避免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
房屋买卖领域
1.认购、选房定金难退还
合同条款:《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双方责任“若乙方未能按照该认购协议……双方约定时限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购房,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认购协议,且甲方可不另行通告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乙方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后,仍需约定时间找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不应适用定金条款,《认购书》解除或失效,定金应当原数退还。上述定金不予返还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2.单方扩大解约权
合同条款:《房屋认购单》:认购条约“买方应于……驾临XXX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卖方不另行通告,本认购单作废,已付定金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违约方愿无条件放弃先诉抗辩权。”
点评: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如果出现延迟履行债务的情况,开发商应及时催告,且未能按时签订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有些不可抗力外因无法预知,在此情况下不能由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不发生自动解除或作废。上述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3.同时约定定金和首付款,加重消费者负担
合同条款:《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了购房定金为贰万元,其中约定了采取银行按揭付款/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支付首期款。
点评:在签认购书时,消费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约定消费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款,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在提供了定金担保后,应当先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付首期款,约定支付定金后还须支付首期款,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校外培训领域
1.缴费容易退费难,设置苛刻的退费条款和极重的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如甲方已消耗课时数,不足该合同总课时数的1/3,甲方请求解除的,乙方扣除甲方已支付费用中的1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如甲方已消耗课时效,则出该合同总时数的1/3,若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剩余所有费用将作为违约赔偿金,乙方将不予退还;退费需凭借所有收款单据、等所有相关资料到店办理、如有缺失不予办理退费。
点评:消费者在培训过程中退、转学获得相应退费是法定权利。经营者规定超过1/3的课时后,剩余课时费全部作为违约金,明显超过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中途解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
2.单方变更服务协议,默认消费者同意或仅对新条款进行公示未重新征得消费者同意
合同条款:学员理解并同意校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课程时间及课程安排及其他培训服务;当原指定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本人自愿由俱乐部另行安排其他教练替代。
点评: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强制消费者同意其对合同的重要事项自由调整的权利,本质是变相的赋予经营者对合同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重大事项的单方自决权。根据法律规定,类似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变更格式条款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事前公示,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变更条款生效前,经营者应当取得消费者明示同意,否则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经营者不能以公示或者消费者默认等形式代替消费者同意。
3.免责声明排除或减轻自身责任
合同条款:不是本俱乐部或俱乐部员工过错致使本协议未能执行的,本俱乐部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同意,乙方和甲方因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需承担的全部责任,应以学员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限。
点评: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强制将《民法典》所贯彻的违约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变更为过错责任原则,将自己在无过错违约情形下,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免除。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将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最高额限制,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索赔权,且构成不合理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4.未完课程不予补偿或退款,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
合同条款:学员应在课程期限内参加完所购买的全部课程,未在课程期限内参加的课程,视为学员主动放弃的课程,校方没有义务需要就此向学员方补偿或退款。
点评:针对消费者未在有效期限内未参加的课程,“一刀切”作出不予补偿和退款的声明,属于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类似格式条款经营者采用这种“一刀切”的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免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理应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5.培训课程延期、转课、退课的收取手续费违约金,加重消费者负担
合同条款: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的转课、退课均需支付课程剩余价值的30%作为手续费用;客户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可以退款,但须支付产品原价值10%作为违约金,三日后不可办理退款。
点评:合同或单方声明等规定,不提供转课、退课服务,只能转出,并且要缴纳高额的违约金,目的就要要排除消费者的退课权利。此类条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6.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安全保障义务
合同条款:凡运动有未知风险,请家长自行为学员购买意外伤害险。每次轮滑活动前请家长检查孩子的轮滑装备(护膝、护掌、护肘、头盔和轮滑鞋),确保已经佩戴齐全。若无法提供书面授权他人接送学员的证明,则甲方应当亲自接送学员上下课,并且在指定场所负责学员上课期间的安全、健康的监护责任。
点评:上述条款以爱的名义强制家长购买意外伤害险,并将上课前检查是否安全的义务强行配置给家长。经营者明知对学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拒绝履行该义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培训机构不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是利用格式条款涉嫌将自己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去承担,该类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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